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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null/2022-00089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2-12-01
发文机关民政局 主题词
标题长治市潞城区 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细则
主题分类其它 发布日期2022-12-01

长治市潞城区 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细则

随着社会救助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为进一步提高我区社会救助规范化管理水平,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晋民发〔2021〕58号),长治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长治市特困人员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长民发〔2022〕28号),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潞城区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批权限下放乡镇(街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潞城政办发〔2021〕23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一)工作原则

特困人员认定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应救尽救,应养尽养。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2.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坚持居住地为主、户籍地为辅,各层级按照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要求,共同做好认定管理工作。

3.严格规范,高效便民。科学制定评估认定标准,规范审核确认流程,畅通困难群众申请渠道,加强动态管理,保障供养服务质量。

4.公开、公平、公正。加大政策信息公开,确保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

(二)工作职责

区民政局负责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常态监管、信访接待、政策解答、业务培训等日常管理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城乡特困供养的审核确认和动态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受理、审核、确认责任主体,实行城乡特困救助供养一把手负责制,分管领导负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包村干部和民政工作人员负责本辖区内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入户调查、收入核算、组织召开民主评议、公示等工作,民政工作人员负责本片区域内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受理、资料审核、档案管理、统计报表、政策制定、宣传、信访接待等日常管理工作。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公示等多个环节实行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度。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提交申请、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组织召开民主评议、信息公示,送达各类告知书、通知书,上报民主评议结果、会议记录、公示资料,填报相关资料等工作。落实社会救助家访和月报制度。村级协理员负责每月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特困供养人员就业、收入变化、大额消费、丧葬、服刑、受灾、大病等动态情况。

二、供养标准

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长治市人民政府统一公布,我区遵照执行。

三、认定标准

(一)户籍认定

持有我省户籍在我区长期居住(连续3个月以上),或我区户籍在长治市外其他城市居住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在长治市行政区域内,申请人居住地和户籍地不一致的,在实际长期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连续居住3个月以上的视为长期居住地),户籍地县(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未在户籍地享受特困供养待遇的证明;我区户籍在长治市外其他城市居住的,在户籍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要由户籍地县区民政部门信函申报人实际居住地县区民政部门,委托其协助完成入户及经济状况核查工作,并由居住地县(区)级以上民政部门信函证明其在当地的生活状况。

(二)无劳动能力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细则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1.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三)无生活来源

收入低于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收入测算方式参照我区最低生活保障细则。

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申请人的收入按照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平均收入计算。

1.不计入收入范围: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

2.不纳入无生活来源范围的情形:

①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保障标准3倍的;

②拥有机动车辆(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型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大型农机具的;

③开办或投资企业、从事个体工商等经营性活动的;

④拥有或承租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拥有或承租2套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潞城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视作住房套数未超过认定标准;

⑤拥有非住宅类房屋,且非兼做唯一居住场所的;

⑥申请前12个月内或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期间非征地拆迁等原因新建或购置房产(宅基地)的;

⑦通过离婚、赠与等方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足以影响对其特困人员身份认定的;

⑧故意采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导致无经济来源或者收入减少的;

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出借身份证进行企业登记注册、购买房屋、购买车辆等情形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过户等相关手续。未按要求办理变更登记或过户的,按本人所拥有财产认定。确系客观原因无法办理过户或注销的,由相关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定并出具证明后可不认定为本人财产。

(四)无履行义务能力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细则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1.特困人员;

2.不满18周岁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含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3.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4.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5.残疾等级为一、二级和三级智力、精神的重度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6.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被人民法院或公安部门宣告死亡或失踪、失联(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赡抚扶养责任6个月以上)、强制隔离戒毒、在监所服刑,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①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包含不满8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8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监所服刑,强制隔离戒毒:指人民法院出具刑事判决书,相关执行单位的决定书,家属告知通知书或其他相关证明;

③失联:指公安部门出具的失联报案(警)证明和查找情况说明,或者申请人书面说明和村(居)民委员会证明材料(含民主评议记录、公示资料以及支村委和三个以上邻里签字的村、乡两级入户调查表)。证明材料应能够证明失联人失联已达6个月以上;

④死亡:是指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人民法院或公安部门宣告死亡证明;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户口销户证明等。

⑤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证明。

7.现役义务兵;

8.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计划生育、民间过继等各种原因造成老年人户籍登记有子女,但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社区)认定并未与该子女形成实际抚养关系,该子女可认定为非法定赡养人。

(五)政策衔接

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 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四、审核程序

(一)申请及受理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由本人凭居住证向长期居住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可能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应主动帮助其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二)审核确认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确认城乡特困供养对象申请的责任主体。

1.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

调查核实的过程应当公开透明,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开展调查核实。

①入户调查。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包片领导、包村干部和民政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收入、财产情况、吃、穿、住、用及赡抚(扶)养人情况等实际生活状况进行100%入户调查,入户调查必须有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两级共同参与,每组人员不得少于2人,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填写入户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申请人(代理人)代表分别签字。

②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和社区,走访了解其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等。

③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等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佐证材料。

④信息核对。对新申请的城乡特困人员,实行“逢进必核”全部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已享受城乡特困供养人员进行定期复核,也要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逐一核对,进一步加强救助对象动态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受理申请时,要求申请对象如实填写《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跨区域)核对授权书》,根据授权书将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基本信息填入离线数据导入模板,并将纸质版盖章交区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可直接将申请对象、家庭成员及赡养(抚养、扶养)人信息上传山西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通过线上直接将核查信息传输至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区民政局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提请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启动信息核对程序,向上级核对部门提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委托书》,根据工作需要,依法依规查询相关信息。出具核对报告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核对结果无异议的予以受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提供的所有材料;对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申请人对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提出申诉申请。

⑤其他调查方式。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前款规定的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程序可采取电话、视频等非接触方式进行。

申请人或其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对调查核实结果有异议的可进行申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村 (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诉内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民主评议,依据评议结果作出驳回申诉或重新调查决定。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调查核实或民主评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终止初审程序,退还其申请材料。

2.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公示照片要存档。

3.确认。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前期审核基础上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审核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办理过程等进行全面梳理,召开会议组织评审,提出确认意见。会议的过程和结果要有记录,参会人员在确认记录上签字确认。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①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予以确认,建立救助供养档案,并将审核确认名单信息报区民政局备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在特困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

②对不予确认为特困人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③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不一致,对于拥有承包土地或者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特困人员,一般给予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至城镇地区的,给予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三)终止

1.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

(2)具备或恢复劳动能力;

(3)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所服刑;

(4)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

(5)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6)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7)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规定的其他情形。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本人、照料服务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后终止并报区民政局备案。

对拟终止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其所在村(社区)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作出终止决定并从下月起终止救助供养。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终止救助供养决定,并重新公示。对决定终止救助供养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终止理由书面告知当事人、村(居)民委员会。

对终止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符合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纳入相应救 助范围。

2.丧葬费事宜

(1)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机构负责办理,需提供如下材料:

①《长治市潞城区特困供养人员丧葬费审批表》。

②《特困供养人员死亡报告》。

③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证明;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等均可。

④村(居)民委会出具的死亡时间、安葬时间及安葬人证明。

⑤终止公示照片及公示证明。

⑥如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丧葬事宜由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亲属办理的,需提供《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丧葬事宜委托书》。

(2)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监护人办理,需提供如下材料:

①《长治市潞城区特困供养人员丧葬费审批表》。

②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证明;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等均可。

③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时间、安葬时间及安葬人证明。

④终止公示照片及公示证明。

⑤《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丧葬事宜委托书》。

五、供养内容

(一)照料服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自愿选择供养方式,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选择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提供农村(社区)日间照料服务。

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区民政局按照统筹协调、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统一照料和日常管理。未满16周岁的,应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患有肇事倾向精神病、传染病的,可安置到专业医疗卫生机构。长治市市级特困供养机构,作为县级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补充,对于县级不具备集中供养服务条件的特困人员,申报入住市级特困供养机构,每年每县原则上不超过2人。

区民政局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供养服务机构、村(居)民委员会与特困人员签订照料服务协议。照料服务协议的签订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6〕61号)、《山西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晋民发〔2018〕15号)执行。供养形式变更的,要按规定重新签订照料服务协议。

(二)供养资金

特困供养金分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实行按季度发放。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每季度首月5日前,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花名表和资金 拨付函提交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并按季拨付资金,确保 10日前发放到位。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

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其基本生活费、照料护理费以及集中供养机构运行(补助)经费,直接拨付到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其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特困人员的个人账户,照料护理费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直接拨付到委托照料人的个人账户。按协议由村(居)民委员会实施委托照料的,由村(居)民委员会研究,指定专人实施委托照料,护理费直接拨付其账户。

审核确认期间,可以先行实施临时救助,发放临时救助金,保障申请人基本生活。特困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按照当 地当年一年的基本生活标准从救助供养经费中一次性支出,根据死亡月份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审批发放。特困人员死亡后因未及时报终止而多领取的生活费及照料护理费等,按月从丧葬费标准中予以扣除。

(三)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潞城区委托第三方机构长治市潞城区人民医院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室内自主行走;自主洗澡。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 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四)年检复核

特困人员实行定期核查,动态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每年开展一次核查,包括生存认证、经济状况和生活自理能力情况,发现特困人员具备终止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发现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特困人员前往区人民医院重新进行评估,并于下季度进行调整。

政府、社会团体给予的救助、捐赠、慰问等款项和特困人员获得的小额劳动报酬积攒成的存款,可在复核中适当予以豁免。具体豁免金额按照当年度我区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年保障标准的3倍执行。

六、制度管理

(一)近亲属备案

对于已受理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家庭成员与救助经办人员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单独登记备案。

经办人员包括: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和具体办理社会救助受理、审核确认等事项的工作人员。

近亲属包括:父母、岳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二)建立村(居)委社会救助家访和月报制度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社会救助家访和月报制度,准确、及时掌握社会救助对象的动态情况。村(居)民委员会民政协理员要经常对社会救助对象进行家访,关心其日常生活,掌握其家庭成员就业、收入变化、出行、消费等情况,重点关注因病、因学致贫的家庭,每月19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救助对象家庭成员就业、收入、大额消费、受灾、大病、丧葬等动态情况。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情况及时进行核查、确认、汇总,于每季末月20日前将动态调整情况报区民政局备案。

(三)监督及诚信机制

1.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救助供养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违法行为,要及时上报区民政局。

2.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审核程序、救助供养标准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并加强宣传,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信访举报电话,台账,对来电来访,要逐一销号,落实处理。

3.失信惩戒。无理取闹、殴打工作人员,扰乱工作秩序,妨碍管理机构正常办公,拒绝接受工作人员或有关部门入户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的,不予受理特困人员救助申报。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置。

4.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救助(申请)人有虚报、隐瞒、转移资产等不诚信行为,情节恶劣的,管理机关可根据国务院令第649号的规定结合实际酌情处冒领金额1-3倍的罚款。

七、附则

(一)本实施办法由长治市潞城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