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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21-12807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1-04-29
发文机关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充养老保险参保
标题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主题分类其它 发布日期2021-04-29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障水平,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20〕11号)要求,现就做好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已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适龄缴费人员和待遇领取人员),均可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补充养老保险。

  二、基金筹集

  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赡养人员、家庭)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和其他缴费资助构成。

  (一)个人(赡养人员、家庭)缴费。参加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个人(赡养人员、家庭)按年缴费,缴费标准设2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5000元共五个档次。

  (二)政府补贴。对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个人(赡养人员、家庭)缴费给予资金补贴。缴费补贴标准为:缴200元补贴70元、缴500元补贴120元、缴1000元补贴200元、缴2000元补贴360元、缴5000元补贴600元。鼓励参保人员选择较高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个人(赡养人员、家庭)当年不缴费的,政府不予补贴。之后再进行补缴的,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以及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的,区政府按照最低缴费标准代其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

  (三)集体补助。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区对年满50周岁、不足65周岁、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个人(赡养人员、家庭)缴费给予补助,具体标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区自行研究确定。

  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个人(赡养人员、家庭)当年不缴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区不予补助。之后再进行补缴的,补缴部分不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区的缴费补助。

  (四)其他缴费资助。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个人(赡养人员、家庭)缴费提供资助。

  三、缴费时间

  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集中缴费时间为4月—6月。

  四、缴费方式

  (一)手机微信自助缴费。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可登录微信进入〔支付〕—〔城市服务〕—〔社保〕—〔山西城乡居民社保缴纳〕—〔城乡养老补充保险〕办理缴费。进入缴费界面务必确认参保信息是否正确,如有误需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更正,更正完成后再进行缴费。缴费成功可在〔缴费记录查询〕查询缴费记录。

  (二)其它方式缴费。通过POS机、协作银行手机APP等方式进行缴费。

  (三)城乡居民可携带身份证或社保卡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进行参保登记后再进行缴费。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成立工作机构,制订工作方案,将目标任务量化细化,逐项落实到村、到人,及时掌握各村(社区)工作进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加强指导和监管,不讲条件,拒找理由,全力推进,在集中缴费期内完成工作任务,提高参加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占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比例。

  (二)做好政策解读。各乡镇、街道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采用大队广播、张贴缴费流程、抽调专门工作人员下沉到村(社区)宣讲等方式大力宣传补充养老保险政策,鼓励广大城乡居民积极踊跃缴费、应保尽保,选择高档次缴费,多缴多得。指导各村(社区)经办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学深学透,弄懂弄通。通过算细账,作对比的方法,让广大城乡居民真正理解、支持惠民政策。

  (三)强化责任分工。各乡镇、街道负责参保资源的调查和管理,做好参保人员登记及信息录入、咨询查询、表格上报等工作;区人社局负责指导审核各乡镇、街道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业务工作;区税务局负责收缴保费工作;区财政局负责经费保障工作;区民政局、区残联等特殊群体相关单位要及时提供名单,积极配合完成数据比对核实、补贴申请等工作;协作银行做好缴费宣传及相关APP使用指导工作,保证缴费渠道畅通。

  (四)加大督查考核。区人社局牵头,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召开进度汇报会,及时了解和掌握缴费工作进展情况,确保6月底前完成任务的95%以上。各乡镇、街道和各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按质按量完成下达目标任务。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