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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21-12798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1-06-10 |
发文机关: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 |
标题: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潞城区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批权限下放乡镇(街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1-06-10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长治市潞城区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助审批权限下放乡镇(街道)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9日
长治市潞城区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审批权限下放乡镇(街道)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批程序,实现审批和监管职能的有效分离,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切实方便人民群众,根据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扎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晋民发〔2020〕4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将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批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为确保审批权限下放工作顺利开展,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提高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面,提升救助对象精准度、缩短审批周期,维护社会救助的公平性,为困难群众提供更好、更便捷、更优质的服务,让社会救助制度惠及更多困难群众,增强群众对社会救助工作的满意度。
二、工作职责
(一)村(居)民委员会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乡镇(街道)做好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宣传、摸底排查、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收入财产核算、民主评议、公开公示、动态管理以及救助对象委托申请等具体工作。
(二)乡镇(街道)职责
乡镇(街道)为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受理、审核、审批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好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收入财产核算、民主评议、公开公示、审核审批、动态管理、政策宣传和信息台账、档案资料管理等职责。加强对村(居)民委员会社会救助协理员的管理考核。向社会公布信访投诉电话,及时调查处理并答复信访问题,接受群众监督。
(三)区民政局职责
区民政局履行监管责任,负责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批权限下放后的具体政策制定、解答和宣传,做好业务培训、常态监管、资金发放等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做好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动态管理和信息核对工作。将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纳入乡镇(街道)年度绩效考评范畴。进一步探索“互联网+低保”网上审批工作,与各部门互通信息,保证信息、数据的准确性;按照上级部门要求,上报各项资料。
三、申请程序
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批权限下放乡镇(街道)后,乡镇(街道)应当即时受理并按程序进行审批。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审批程序分为:申请—>乡镇(街道)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信息核对—>民主评议—>乡镇(街道)审核、审批—>公开公示—>资金发放。
(一)自主申请
凡认为自身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可向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及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必须填写近亲属备案表如实申明。城乡低保以户施保为主,实行户保和人保相结合。
(二)乡镇(街道)受理
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书面提出申请,同时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各乡镇(街道)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让申请人填写《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授权书》和《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材料不齐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对于明显不符合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可以通过政策宣传解释,引导申请人主动撤回申请。对于不符合条件仍坚持递交书面申请的,应书面告知不符合的理由。对与低保经办人员、乡镇(街道)、村(居)干部有近亲属关系的低保申请对象,乡镇(街道)应当单独进行登记备案。
(三)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受理低保申请后,乡镇(街道)可以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驻村干部等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情况和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等进行调查,调查方式包括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入户调查必须有乡、村两级共同参与,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人员和被调查人员需在调查表上签字确认。入户调查实行“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责任制。
(四)信息核对
乡镇(街道)受理城乡低保申请后,应及时提请区民政局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区民政局通过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依法依规查询申请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籍、纳税记录、社会保险缴纳、不动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住房公积金缴纳、车船登记,以及银行、商业保险、证券、互联网金融资产等信息。必要时,可以对其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的相关信息进行核查。
经信息核对,不符合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规定的,乡镇(街道)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乡镇(街道)应当对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开展复查。
(五)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由乡镇(街道)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组织开展,评议人员主要为乡镇(街道)工作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民主评议应当有详细的评议记录,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签字确认评议结果。
(六)乡镇(街道)审核、审批
乡镇(街道)根据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信息核对及民主评议结果进行综合评估审核,凡是可通过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核查到的部门信息,均不得要求申请对象提供证明材料。对审核未通过的家庭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乡镇(街道)在前期审核基础上对申请审核材料、办理过程进行全面梳理,提出审批意见。符合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在申请审批表上提出审批意见并主要领导签字盖章确认;不予批准的对象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批准的对象,要将信息录入全国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并上报区民政局。
(七)公开公示
对拟批准的申请人,乡镇(街道)须在申请对象所在村村务公开栏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对有异议的应组织人员重新开展调查核实。
审批结果确定后,乡镇(街道)应将批准的城乡低保申请人姓名、保障人数、补助金额等信息在所在村村务公示栏进行长期公开,并明确举报联系方式及其他应该公开的信息,切实做到低保公平、公正、公开,阳光运行。
(八)资金发放
城乡低保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救助供养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季)直接发放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区民政局根据乡镇(街道)报送的审批结果,于每月10日前将低保金发放至低保对象个人账户,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分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供养金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个人账户,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集中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供养金拨付至特困供养机构账户。
四、动态管理
(一)日常动态管理
各村(居)委会应于每月18日前将本月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死亡减员名单、低保家庭成员和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明显变化情况报送乡镇(街道)。报送后如有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死亡的也应第一时间上报乡镇(街道)。
(二)区级备案管理
各乡镇(街道)应于每月20日前将审批后的新增、注销低保(特困)变动花名册、类别变动花名册(纸质版一份及电子版),审批会议记录报区民政局备案。
五、档案管理
建立健全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档案管理,实行纸质档案一户一档。档案资料包括: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审批表、申请书(含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申报)、身份证明、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委托书、困难情况证明、入户调查表、核对报告、评议与公示记录、审核审批意见及其他相关证明。按照谁审批谁存档的要求,妥善保管好申报审批档案、台账和报表。
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发生变动时,需增加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变更登记表和相关证明等材料档案。原则上低保对象审批类档案的保管期限为低保户停保后不少于3年,日常管理类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5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档案的保管期限从特困档案的形成年度起,到特困供养待遇停止后满5年为止。
六、系统操作
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受理、审核、审批需同步在全国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中完成。每月10日前在全国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完成新增及死亡、注销对象的审核审批及动态调整,完成系统内资金发放的数据核对,保证系统数据与发放低保金(特困供养金)数据一致。
工作要求
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批权限下放工作,成立工作机构,配足配强工作人员,及时解决权限下放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二)严格认定条件。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批权限下放后,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和文件要求进行审核审批,严把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范围界定、家庭收入核算、家庭财产核定、重病重残救助等认定关,把真正符合条件的困难对象及时纳入低保、特困供养范围。
(三)加强检查监督。各乡镇(街道)要组织人员对村(居)的社会救助政策落实、近亲属备案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和随机抽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严格程序的原则,严防出现“人情保、关系保、错保、漏保、脱保”现象。完善主动发现和瞄准机制,确保符合条件家庭及时纳入保障范图。明确各环节工作人员职责,坚持谁签字、谁负责,严禁骗取、截留、挪用救助资金。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组织不力、敷衍了事等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