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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1236931-5/2019-16295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19-07-10 |
| 发文机关:潞城区民政局 | 主题词:城乡低保 |
| 标题:城乡低保 | |
| 主题分类:社会保障 | 发布日期:2019-07-10 |
一、执行依据:《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潞政办发[2013]99号)。
二、低保对象的认定条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
三、家庭成员的界定:确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以家庭为单位。户主、配偶、未成年子女视为同一家庭成员。已成年子女按另一家庭计算。其中,已成年但正在接受全日制本科教育的子女可视为同一家庭成员。
四、家庭收入的主要内容及核算办法: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家庭成员通过固定职业、兼职、零星劳动等获得的各种工资性收入;离退休金、失业救济金、单位辞退金、遗属补助、各类生活补偿及赡养、抚养费等转移性收入;通过承包土地、房屋、车辆等获得的实物、货币收入、存款、股票等有价证券获得的利息、红利等通过家庭动产、不动产获得的资产性收入;有固定门面、摊位或通过直销、流动销售等各种形式获得的个体营业销售经营性收入。
五、低保审核审批程序
1.申请人向所在乡镇、办事处提出个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在村(居)委会协助下,组织包片领导、包村干部和民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申请的家庭收入、家庭经济状况、赡抚养人情况及实际生活状况逐一调查核实。
2.根据调查情况,由专人根据当地的家庭收入和财产核算与评估办法,对申请人的家庭收进行初步核算,家庭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提交民主评议。
3.民主评议由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参会人员由各村(居)民代表、党员代表、低保工作人员、乡镇人大代表等组成,民主评议是对申请人家庭情况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价。
4.对评议通过的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进行一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民政局审批。
5.民政局初步审批通过后将审批结果进行二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进行低保金发放。
六、申请人需要提供的材料:
1、家庭基本情况证明
(1)身份证、户口本
(2)书面申请
(3)夫妻离异的,出具离婚证及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协议或法院判决
(4)患病人员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书及住院费用补偿单
(5)残疾人出具残疾证
2、收入材料
(1)从业人员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材料
(2)失业人员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的失业登记证明及村(居)委出具的失业材料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有关保险材料
3、赡抚养人材料
赡抚养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出具的赡抚养人家庭经济状况材料
4、其它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