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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21-12842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1-05-24 |
发文机关:政府办 | 主题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
标题: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潞城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改建扩建翻建管理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1-05-24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长治市潞城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改建扩建翻建管理服务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2021年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治市潞城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改建
扩建翻建管理服务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建筑管理,根据《山西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办法(试行)》规定以及有关房屋建筑标准和规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依法依规取得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在原址上进行改建扩建翻建的房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农村房屋建筑分为两类:
(一)农村自建低层房屋。指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内、两层以下(含两层)、跨度小于6米的,农民自建自住或者村集体建设用于办公室、警务室、卫生室、便民服务点、农产品加工作坊的房屋建筑;
(二)农村其他房屋。指上款规定之外的其他农村房屋建筑。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对农村房屋建筑活动实施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设进行监督管理和服务,对农村其他房屋建筑活动进行现场管理和日常巡查。
第六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农村房屋建设工作,提供技术服务,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信用管理;承担农房建设监理服务管理等职能,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对农村房屋建设活动提供监理服务和技术指导。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修定完善村规民约,增加农村房屋建设自治管理内容;协助村民办理农村房屋建设有关手续;对农村房屋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及时劝阻,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八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农村房屋建设单位资质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
第九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建筑活动必须执行房屋建设相关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等,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 农村自建低层房屋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筑活动进行管理,做好开工登记、竣工资料建档,对施工过程实施监督管理并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 建房人是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筑活动的实施主体,对房屋建设和使用负首要责任。建房人必须选择符合要求的设计图、施工方、监理方,在开工前一个月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将验收信息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存档。
第十二条 城市建成区内的居民在集体建设用地上进行房屋建设,需按照《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建成区居民建房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潞城政发〔2020〕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农村居民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进行房屋建设,应符合长治市潞城区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承揽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筑的设计、施工、监理项目:
(一)有资质的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二)依法成立的农房建设专业合作社、农房建设公司、农房建设监理公司、建设类劳务公司等。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可以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承揽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筑的设计、监理项目:
(一)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具有行业执业资格的注册师或者具有建设工程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
(二)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
第十四条 承揽设计、施工、监理业务的单位和承揽设计、监理业务的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等,对承揽的房屋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十五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提供农村自建低层房屋设计通用图册,免费供建房人选用或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制设计图。
第十六条 农村自建低层房屋项目开工前,建房人必须填写《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开工登记表》,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完成设计图要求、施工合同约定等各项内容后,建房人必须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各方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建房人应当填写《农村自建低层房屋竣工验收表》,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三章 农村其他房屋
第十八条 农村其他房屋建筑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落实建筑许可、工程发包与承包、工程监理、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等监督管理要求。
第十九条 建设方对农村其他房屋建设项目负首要责任,必须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和管理制度,依法申领施工许可证,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完成报备,及时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二十条 农村其他房屋建筑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各方主体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关建筑活动,对承担的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质量和现场安全负责,承担终身责任。
第四章 服务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根据需要,统一购买技术服务,为农村房屋建筑活动提供技术支持,保障监督管理。购买的服务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需求统筹管理使用。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农村房屋建筑活动巡查制度,开展日常巡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涉及农村自建低层房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置;涉及农村其他房屋的,应当立即制止并移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处置。
第二十三条 建房人未按规定进行开工登记、竣工验收,擅自开展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筑活动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所在村村民委员会予以拆除。
第二十四条 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设活动由不符合从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接农村自建低层房屋设计、施工、监理业务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停工,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条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或者个人参与建造违章建筑的,依法予以处罚,列入黑名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对依法成立的农房建设专业合作社、农房建设公司、农房建设监理公司、建设类劳务公司、房屋建筑企业设立的农房建设分公司等,按照有关财税减免等政策给予扶持。
第二十七条 农房建设专业合作社应包含5名或以上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暂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117号)文件执行。本区“四办法一标准”发布后,执行新标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