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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21-12851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1-05-12 |
发文机关:政府办 | 主题词: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事项办理的通知 |
标题: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事项办理的通知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1-05-12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优化我区营商环境,简化审批流程,加快投资项目落地建设,经2021年区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就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说明
为优化我区房屋建筑工程审批流程,建设单位确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后,根据施工进展顺序,可自主选择分阶段申请办理:
(一)分三阶段:可按“土方开挖和基坑支护”、“地下室”、“±0.000以上”三个阶段分别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分两阶段:可将三阶段的前两个阶段“土方开挖和基坑支护”与“地下室”合并为“±0.000以下”,即按“±0.000以下”、“±0.000以上”两个阶段分别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三)分一阶段:也可直接申办工程整体的施工许可证。
二、关于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规划手续说明
(一)建设单位取得区自然资源局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书作为前期规划手续,并由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出具《设计质量承诺书》且承诺建设方案稳定不变,可申请办理“土方开挖和基坑支护”阶段的施工许可证。
(二)建设单位取得区自然资源局出具的设计方案审查同意意见书作为前期规划手续,可申请办理“地下室”或“±0.000以下”阶段的施工许可证。
(三)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作为正式规划手续,可申请办理“±0.000以上”阶段或工程整体的施工许可证。
三、关于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用地手续说明
同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动产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19年9月17日以后)、用地权属清晰无争议说明(包含建设单位承诺说明和区政府会议纪要)或其它由区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准予用地意见书等任意一项材料,均可作为用地手续,办理施工许可证。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区住建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如发现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注册人员未按照承诺履职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按情节严重程度采取信用公示、诚信扣分、停工整改、行政处罚、撤销施工许可证等措施严肃处理。若检查发现项目违法建设的,启动行政处罚流程,对违法建设部分提请行政处罚。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及时联系区住建局赴现场开展首次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和交底。
五、其他说明
(一)分阶段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应在主体工程完工后一并办理竣工联合验收手续。
(二)基坑工程完工后,如无法及时申请下一阶段的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履行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涉及基坑支护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采取有效措施包括回填基坑等方式保证基坑安全。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依据国家、省和长治市出台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最新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及时优化调整。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