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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21-14246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1-06-23 |
发文机关: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改建修缮管理 |
标题: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长治市潞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改建修缮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1-06-23 |
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改建和修缮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在国有建设用地上修建的两层以下(含两层)房屋,进行改建和修缮活动时需遵循本实施意见。
二、建设标准及要求
(一)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进行原拆原建,不得超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证载范围,建筑层数不得超2层,总高度不得超10米;临城市主、次干道的建筑,应同时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退界要求并不得改变用地性质。
(二)在改建和修缮房屋时,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与周边区域建筑特点、风格、色彩协调一致,不得对相邻建筑有采光、消防、排水、交通等影响,符合相关建筑规范要求。
(三)改建修缮户主应聘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设计施工,确保施工和质量安全。
三、建房审批程序
(一)申请房屋改建修缮的可以为主管单位,也可以为个人。申请人为主管单位的,由主管单位向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示意图(长、宽、高及位置)等资料(详见附件1);
申请人为个人的,由申请人向所在主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示意图(长、宽、高及位置)等资料。主管单位接到申请后,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相关证件、面积、建设示意图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区自然资源局审批。
(二)区自然资源局对申请人改建或修缮房屋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批,审批结果同时抄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筹)备案。
(三)审批手续全部办结后,方可开工建设。开工前,须在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设计图纸定点放线,挖槽砌基,规范施工。
四、建房执法管理
(一)主管单位和区自然资源局要按规定做好房屋改建修缮审批管理工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依法对施工队伍、施工安全、工程质量等进行过程监管和技术指导,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筹)要切实履行建房日常监管和违法建房查处职责。对违反规定审批和在监管过程中擅自表态、弄虚作假、管控不严、处置不力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筹)要加强违建查处力度,对非法建设、超高、超面积、擅自移位、未按设计图纸建设等违法行为及时核实,责令停止建设;拒不停止建设的,依法作出限期整改、拆除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公告后,仍未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五、附则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由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1.国有建设用地上改建修缮房屋申请资料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1日
附件1
国有建设用地上改建修缮房屋申请资料
1.建房申请(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
4.设计图纸(总平面图、立面图标注尺寸)
5.主管单位集体讨论同意的会议纪要(加盖公章)
6.公示照片
7.相关四邻签字
8.建房履约保证书
9.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改建修缮审批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