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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6-08682
发文字号潞城政规〔2026〕1号 发文时间2026-03-17
发文机关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政府 主题词
标题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潞城区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2026-03-17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潞城区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区直各有关单位,各区属企业:

《长治市潞城区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已经2026年区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政府

2026年3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治市潞城区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

管  理  办  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24〕12号)等有关规定,参照《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21〕43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由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政府直接投资,或区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国有资本企业监管职能与任务的部门和单位,代表区政府投资形成的、具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简称区属企业)。

第三条 职责分工。区财政局负责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收取工作,区工信局和其他区属国有资本企业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所监管(或隶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 收益类别。本办法所称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区政府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收益。具体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五条 申报时限与佐证资料。应交利润,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区属企业一次申报,附送决算报表、审计报告等资料。国有股股利、股息,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附送决议文件。国有产权转让收入,转让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由区属企业或区工信局和其他区属国有资本企业主管部门、单位授权的机构据实申报,附送转让合同、资产评估报告。企业清算收入,剩余财产分配方案编制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管理人据实申报,附送清算报告、审计报告。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申报,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第六条 资料报送。区属企业向区工信局或其他区属国有资本企业主管部门、单位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时,同时将申报表、财务报告及相关资料报送区财政局。无主管部门、单位的区属企业,直接报区财政局。

第七条 上交比例。国有独资企业按净利润阶梯上交:20万元以下(含)不上交、21至50万元(含)上交5%、51-100万元(含)上交10%、101-500万元(含)上交15%、501-1000万元(含)上交20%、1001万元以上交30%。涉及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的企业按比例差额上交,公益性企业免交。

第八条 控股、参股企业股利、股息规定。按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九条 收益核定。应交利润按审计净利润、抵扣项目及上交比例核定(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申报基础。企业计算应交利润的年度净利润可以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国有股股利、股息按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核定。产权转让收入按企业产权转让批准文件、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等扣除转让费用核定。企业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管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企业清算报告,按国有股权(股份)比例应分得的清算净收入核定。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按相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据实核定。未纳入集团合并报表的全资或控股公司、子企业,按前述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减免情形。国有独资企业因重大政策调整、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减免应交利润的,应向区财政局和区工信局或其他区属国有资本企业主管部门、单位提出申请,由区财政局商区工信局或其他区属国有资本企业主管部门、单位报区政府批准后,将减免的应交利润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国有资本公积。

第十一条 上交程序。区工信局或其他区属国有资本企业主管部门、单位15个工作日内审核申报资料出具意见,报送区财政局复核。区财政局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反馈至区工信局或其他区属国有资本企业主管部门、单位。区工信局或其他区属国有资本企业主管部门、单位下达上交通知,企业及时办理国有资本收益交库手续。

第十二条 上交时限。当年11月底前须交清全年应交收益。300万元以下(含)须一次交清,300-500万元(含)可分两次交清,500万元以上可分三次交清。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区财政局会同区工信局或其他区属国有资本企业主管部门、单位每年对收益上交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区审计局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管理的审计监督制度,加强执法检查,严肃财经纪律。区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营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良好秩序。

第十四条 违规处理。对区属企业欠交国有资本收益的,区财政局、区工信局或其他区属国有资本企业主管部门、单位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催交,责令限期纠正。对拒交企业暂停拨付政府性支持资金。区工信局或其他国有资本区属企业主管部门、单位有意帮助企业减交、缓交、不交或截留、挪用收益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拖欠、挪用、截留、私分国有资本收益,违者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企业隐瞒、截留、不交或少交收益的,暂缓兑现或扣减企业负责人业绩年薪。

第十五条 其他。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工信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附件:1.长治市潞城区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交利润)申报表

2.长治市潞城区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股股息、股利)申报表

3.长治市潞城区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申报表

4.长治市潞城区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企业清算收入)申报表

附件链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