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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20-14221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0-05-14
发文机关潞城区审批服务管理局 主题词公示制度
标题长治市潞城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日期2020-05-14

长治市潞城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长治市潞城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潞城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潞政办发〔2017〕52号)精神,结合我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行政审批局在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行政审批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公示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三)执法权限。公示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救济方式。公示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六)监督举报。公开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以便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对调查对象实施检查,应当提前将实施检查的行政审批局所属事业单位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具体要求等书面告知被检查单位。

第七条 行政审批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及相关法律责任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八条 结合工作职责制作服务指南、岗位信息公示牌。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九条 行政审批局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二)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十条 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十一条 行政审批局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在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设行政审批服务管理专栏在工作动态栏目公开事前、事后的公示内容。

(二)相关会议。通过听证会、座谈会等,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三)文件。利用发布公文、信息简报、文件汇编等公开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四)办公场所。在政务服务中心电子显示屏、信息公开栏、资料索取点、明白等,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  公示公开程序

 

第十二条 结合全“放管服”改革推进方案、营商环境方案和权责清单、监管清单等,编制行政审批《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人民政府办公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行政审批局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 编制行政审批《行政执法人员清单》,明确持证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证件编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内容,予以公示。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动态管理,网上可查询,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使行政审批局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十六条 各类行政执法决定(结果),由承办单位负责,应当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予以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公示公开应遵守以下期限规定:

(一)事前公开内容应当在互联网上永久公开。

(二)各类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期限一般为5年。

(三)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期限一般为2年。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示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公示公开期满的,依程序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撤下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十九条 行政审批局行政审批管理股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更新网络平台公示工作;将公示公开纳入政务公开,加强统筹协调;各所属事业单位应当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传递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二十条 对拟公示的信息在发布前必须依法进行审核,审核发布程序如下:

(一)汇总整理。行政执法承办单位要按照公示规定的内容、格式和要求,及时收集整理公示信息,并填写《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审批表》,承办单位负责人要对所公示信息进行初核。

(二)法制审核。行政审批局行政审批管理股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相关工作要求,对拟公示信息进行合法性审核。重点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情形、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以及其他应审核的内容。对重大复杂疑难法律事务,组织法律顾问协助研究审核。

(三)报批。按照公示程序有关审核规定和政务公开审批程序进行审核报批。

(四)在公示载体上公开发布。通过人民政府网络平台公示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由行政审批局行政审批管理股负责按规定要求进行推送。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纠错更正机制。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行政审批局行政审批管理股应当及时履行报批程序进行更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要求进行更正的,行政审批局行政审批管理股应当及时进行核实,依程序及时更正。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行政审批系统年度考核内容。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有关单位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制度长治市潞城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制度2019816日起施行。

 

 

 

 

 

 

 

 

 

长治市潞城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长治市潞城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执法程序,促进政府各站所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潞城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潞政办发〔2017〕52号)精神,结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局属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制度适用于局属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制度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局属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统计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以文字记录为主,以音像记录为辅。进行文字记录,应优先使用现行统一、规范、标准的执法文书;相关执法行为确无相应文书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现行的相关文书予以记录。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录音电话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检查、电话举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听证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以录像、录音、照片、截图等音像资料为形式的电子设备记录材料。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本制度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全面、客观、规范、公正、文明、高效的原则。

行政审批局所属单位及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五条  行政审批局所属单位应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中全过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六条 行政审批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行统一领导。

行政审批局行政审批管理股负责对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行政审批局应根据行政执法需要配备相应的音像记录设备。

第二章  程序启动的记录

 

第七条  行政审批局所属单位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申请登记、口头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记录。

行政审批局可在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受理、办理过程。

第八条  行政审批局所属单位依职权启动一般程序行政执法的,由单位行政执法人员填写程序启动审批表,报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的,可先启动执法程序,并在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24小时内补报。

程序启动审批表应载明启动原因、当事人基本情况、承办人意见、承办站所和负责人意见。其中重大统计行政执法行为还应载明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九条  行政审批局所属单位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要根据举报材料、投诉、举报电话、通信邮箱、网络专栏等线索信息来源渠道的不同,做好记录。需要查处的,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执法程序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

第三章  调查与取证的记录

 

第十条  行政审批局所属单位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检查对象和相关单位、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提供相关资料,核实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复印纸质资料等证据材料,并在调查笔录上签字,在现场检查笔录、复印纸质资料等证据材料上签字并加盖公章。拒绝签字、盖章的,由单位行政执法人员在笔录或者其他材料上注明原因,必要时进行录音录像等音像记录。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应进行记录。

第十二条  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三)现场检查,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等文书;

(四)抽样调查的,应制作抽查取样通知书及物品清单等文书;

(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六)举行听证会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七)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应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审批局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配合或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文字记录,必要时可对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三条  行政审批局所属单位采取现场检查、抽样调查或听证取证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四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行政审批局所属单位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记录以下事项:

(一)证据保全的启动理由;

(二)证据保全的具体标的;

(三)证据保全的形式,包括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法定文书、复制、音像、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第十五条 草拟行政执法决定时的文字记录应载明起草人、起草站所审查人、决定形成的法律依据、证据材料、应考虑的有关因素等。

第十六条 行政审批局行政审批管理股审查文字记录应载明法制审查人员、审查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制作专家论证会议纪要或专家意见书,同时对论证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八条 集体讨论决定的,应制作集体讨论文字记录或会议纪要,同时对讨论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九条 负责人审批记录包括负责人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名。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符合法定格式,充分说明执法处理决定的理由,语言要简明准确。

第二十一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应记录以下内容: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的具体条件;

(二)实施简易程序的程序步骤及法定文书;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记录;

(四)对当事人陈述、申辩内容的复核及处理,是否采纳的理由;

(五)依法向相关行政机关备案的内容;

(六)对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情况的实施过程;

(七)其他依法记录的内容。

对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简易程序执法行为,行政审批局应采用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

 

 

 

 

 

 

 

 

 

 

 

 

 

 

 

 

 

 

第五章 送达与执行的记录

 

第二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三条 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采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

第二十四条 留置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和现场情况。

第二十五条 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六条 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并采用截屏截图、拍照、录像等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二十七条 行政审批局所属单位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对当事人履行执法决定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依法应责令改正的,应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凡进行约谈的,在做好文字记录的同时,对谈话全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行政审批局应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按照法定形式制作催告书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应对当事人陈述、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以及行政审批局对陈述、申辩内容的复核及处理意见进行文字记录,必要时可对陈述、申辩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九条 行政审批局在依法催告后,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书、强制执行结果等全过程进行文字记录,必要时可对执行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第六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条 行政审批局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

行政审批局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案卷保存期限按照相关规定的保存期限进行保存。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存储到执法信息系统或本单位专用存储器。

第三十一条 行政审批局所属单位应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查阅、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行政审批局批准同意,方可复制使用,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七章 音像记录设备的配备、使用及管理

 

第三十四条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是指行政执法过程中使用的录音机、录音笔、照相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和室内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

第三十五条 行政审批局应当按照相应的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及行政执法需要配备相应音像记录设备。

配备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执法终端,应当以实际持证执法人员数量为基础,按照行政审批局所属配备标准类型和规定比例标准,合理确定配备数量。

第三十六条 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应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性能先进、设备配备与行政执法工作需要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严禁配置与行政审批局行政执法工作无关的音像记录设备。

第三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领用、使用音像记录设备,仅可用于行政执法活动,严禁在非执法活动或个人事务中使用音像记录设备。

第三十八条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由局行政审批管理股统一管理,明确专人负责,建立健全音像记录设备的管理、维护、培训、使用及检查等具体制度。

 

 

 

第八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九条 行政审批局应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纳入依法行政及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第四十条 行政审批局所属单位实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审批局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存储或维护执法记录资料,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九章  

 

第四十一条 行政审批局办理行政执法事项,应健全内部工作程序,全程记录内部审批流程,明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按照行政执法的依据、条件和程序,由承办人提出意见和理由,经审核人审核后,由批准人批准。

第四十二条 制度长治市潞城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制度2019816日起施行。

 

附件

1.长治市潞城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行政处罚各程序环节和记录方式

2.长治市潞城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行政检查各程序环节和记录方式

 

 

 

 

 

 

 

附件1

长治市潞城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行政处罚各程序环节和记录方式

 

行政审批局行政处罚包括各站所对各类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执法行为。执法各程序环节和记录如下:

一、立案

在工作各环节发现行政相对人有违法行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立案审批表》,填写案件相关信息和立案依据,行政办提出意见,经行政审批局负责人审批,启动行政处罚程序。(纸质文书资料记录)

二、调查

执法人员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调查收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资料。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和执法检查的相关文书。(纸质文书资料记录,必要时可通过音像同时记录)

(一)需要对被调查对象和相关人员进行询问的,除在被查对象生产、经营场所询问外,执法人员应当制作并送达《检查查询书》,在进行询问(调查)时,应制作《调查笔录》,调查询问结束后,调查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询问笔录有修改的,应当由被询问人在改动处捺指印;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签字、捺指印。被询问人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字、捺指印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纸质文书资料记录,必要时可通过执法记录仪同时记录)

(二)执法人员在进行实地调查取证时,应对实地检查情况予以记录或者说明,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需要提取证据材料原件或者实施调账检查的,应制作《调查取证单》。(纸质文书资料记录)

(三)调查结束后,应当形成《违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纸质文书资料记录)

(四)不属于行政审批局职权范围的或者需要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查处的,向有权机关发送《违法案件移送函》并填制《违法案件证据及其他资料交接清单》移交案件。(纸质文书资料记录)

三、告知

(一)适用简易处罚程序当场进行处罚的,处罚事项告知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纸质文书资料记录、音像记录)

(二)适用一般处罚程序,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相对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制作《陈述(申辩)笔录》。(纸质文书资料记录)

四、听证

(一)申请

1.适用一般处罚程序,当事人陈述申辩中提出听证的,应当向作出处罚的行政审批局所属单位提交《听证申请书》。(纸质文书资料记录)

2.办理人员进行登记并审核当事人的听证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符合受理条件,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申请人;不符合的,应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纸质文书资料记录)

(二)组织听证。对听证活动全过程应当记录,按审批程序由行政审批局负责人书面指定主持人,确定听证员、书记员做好听证准备。按照发出听证通知所确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听证,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结束后,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形成《听证报告》。(纸质文书资料、全过程音像记录)

(三)中止、终止。听证进行过程中,发生法定情形,需要中止或终止的,制作听证中止通知或者听证终止通知,送达当事人。(纸质文书资料记录)

(四)延期。当事人未能在提出听证期限内提出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延期申请书》及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的证明材料。行政审批局驳回申请的,制作不予受理通知送达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纸质文书资料记录)

五、审理

(一)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法定程序、或者被调查对象认定错误,文书不规范、不完整,或者其他需要补充证据的情形,应书面提出补证或补充调查意见。(纸质文书资料记录)

(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准确的,审理单位制作《案件处理决定签发单》,并提交行政审批局负责人审批,重大案件由局班子讨论审理决定,会议集体讨论审理过程做出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纸质文书资料、音像记录)

六、决定

(一)当场处罚。适用简易处罚程序当场进行处罚的,处罚事项告知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时,即时送达《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处罚决定书》报备并补充审批手续。(纸质文书资料、执法记录仪记录)

(二)经审理后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处罚事项种类金额,执行方式,并告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送达当事人在《送达回证》签字。(纸质文书资料、执法记录仪记录)

七、执行

(一)罚款处罚。由当事人按照规定的罚款缴纳程序缴纳。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纸质文书资料、执法记录仪记录)

(二)移送司法。涉及刑事责任的,制作《违法案件移送函》并填制《违法案件证据及其他资料交接清单》移交案件。(纸质文书资料记录)

(三)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站所制作《行政处罚强制申请书》同时提交单位组织代码证复印件、单位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由单位出具证明书及整个行政执法案卷,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纸质文书资料记录)

附件2

长治市潞城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行政检查各程序环节和记录方式

 

行政审批局对调查对象进行行政检查,各程序环节和记录如下:

一、启动

行政审批局承办或实施检查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执法监管任务,制定检查计划和工作方案,提交行政审批管理股审核,报请行政审批局负责人审批。(纸质文书资料记录)

(一)常规检查

依职责对行政相对人开展的执法检查和数据核查,按照潞城相关规定抽取被检查对象,选定实施检查的检查人员。(纸质文书资料记录)

(二)根据上级统一部署组织实施的检查

按照统一部署的检查方案、要求进行落实。(纸质文书资料记录)

(三)举报投诉的调查

行政审批局受理的举报投诉,初步认定构成违法行为和上级部门转办要求查处的,交由相关承办单位制定核查方案,组织实施执法专项检查,启动实施检查程序。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政审批局所属承办单位制作《立案审批表》,经审批后组织开展案件查处工作,按行政处罚执法程序办理。(纸质文书资料记录)

行政审批局所属单位在工作中发现的违法问题,需要立案查处的参照举报投诉调查程序办理,进行登记和记录。(纸质文书资料记录)

二、送达检查通知书

承办单位执法人员制作《执法检查通知书》并送达被检查对象。在向被检查对象送达《执法检查通知书》时,检查人员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纸质文书资料、音像记录)

查对象认为检查人员具有可能影响公正执法情形的,可以书面提出要求检查人员回避的申请。检查承办单位报经行政审批局负责人批准后予以变更。(纸质文书资料)

三、实施检查

(一)现场检查与核查

执法检查人员到被检查对象工作、生产、经营场所及相关办公地点进行实地检查。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实施,持行政执法证件,亮明身份进行检查,检查过程制作记录。(纸质文书资料、音像记录)

1.需要对被查对象和相关人员进行询问的,除在被查对象生产、经营场所询问外,执法人员应当制作并送达《检查查询书》,在进行询问(调查)时,应制作《调查笔录》,调查询问结束后,调查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询问笔录有修改的,应当由被询问人在改动处捺指印;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签字、捺指印。被询问人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字、捺指印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纸质文书资料记录,必要时可通过执法记录仪同时记录)

2.执法人员在进行实地调查取证时,应对实地检查情况予以记录或者说明,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需要提取证据材料原件或者实施调账检查的,应制作《调查取证单》。

(二)指定检查

执法人员根据检查工作的实际需要,采取指定检查方式的,被检查对象相关人员应按照《执法检查通知书》要求,携带相关资料,到单位办公地点或其他便于执法检查的地点接受检查,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实施,持行政执法证件,亮明身份进行检查,检查过程制作记录。(纸质文书资料、音像记录)

四、检查完毕

(一)执法检查现场检查与指定检查在检查通知书确定的检查时间当日结束,因被检查对象原因导致未完成检查的时间顺延,并做好检查进度记录。(纸质文书资料记录)

(二)检查结束前,有需要被调查对象提供情况说明问题的,执法人员应当制作并送达《检查查询书》。(纸质文书资料、音像记录)

(三)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制作《执法检查结论》,经检查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呈报行政审批局负责人签批,重大的执法决定,经行政审批管理股审核后提交局班子会议讨论决定,《执法检查结论》送达被检查对象,要求对存在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问题进行整改的,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被检查对象。(纸质文书资料、音像记录)

 

 

 

 

 

 

 


 

 

 

 

 

 

 

 

 

长治市潞城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潞城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潞政办发〔2017〕52号)精神,结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审批局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行政审批管理股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审批局对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拟处以罚款决定的法定简易程序以外的所有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

第四条 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是作出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

具体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应当预留法制审核的合理时间。

第五条 承办单位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相关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行政办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站所在指定时间提交。

第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 行政审批管理股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八条 行政审批管理股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九条 行政审批管理股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级人民政府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条 行政审批管理股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行政审批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行政审批管理股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行政办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行政审批局负责人处理。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法制机构审核后,提交局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行政审批局承办单位的承办人员、行政审批管理股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 制度长治市潞城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 制度2019816日起施行。

 

 

 

 

 

 

 

 

 

 

 

 

长治市潞城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行政执法和法制审核人员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法制审核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和法制审核人员业务水平,充分发挥法制审核对于规范依法行政依法治的服务作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培训范围是行政审批局所有行政执法单位承担法制审核工作的分管人员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 培训应当坚持结合工作实际、注重实效,坚持培训的经常化、规范化,使行政执法和法制审核人员全面掌握法律知识、业务知识。

第四条 培训工作由行政审批局统一组织实施,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相关工作,按照法制审核要求积极配合实施。

第五条 培训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

(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央领导关于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

(二)宪法以及国家相关基本法律知识;

(三)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行政法律法规;

(四)相关的法律法规;

(五)依法行政相关内容;

(六)必要的行政工作知识。

新颁布或者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及时纳入学习培训内容。

行政审批局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及时编制调整用于学习培训的法律法规材料。

第六条 培训采取集中授课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相关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学时、课程和教材参加培训。

第七条 培训类别分为任职培训、岗位培训、专题培训。

(一)任职培训。新从事行政执法和法制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在上岗前接受行政审批局组织的任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正式从事相关工作。

(二)岗位培训。从事行政执法和法制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岗位培训。原则上,岗位培训每年应当组织一次,所有相关人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行政审批局人民政府举办的业务培训。

(三)专题培训。根据工作需要,从事行政执法和法制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接受专题培训,聘请有关专家学者举办专题讲座进行培训。

(四)自主培训。根据工作需要采取统一组织、行政执法和法制审核人员个人灵活安排,通过网络在线或学习指定书目、材料等方式进行主动式自我学习教育。

第八条 建立行政执法和法制审核工作人员培训档案。对培训学习情况应当进行考核,作为对行政执法和法制审核人员工作及任职能力的重要依据。考核项目包括培训考试成绩、学时统计、自学记录,考试成绩不合格的,暂停法制审核资格,限期补课直至通过,两次不合格(包括补课不合格)的,调离行政执法或法制审核岗位。

第九条 单位应支持鼓励行政执法和法制审核人员参加法律学历教育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第十条 本制度由长治市潞城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1981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