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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20-11637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0-04-22
发文机关潞城区自然资源局 主题词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更新制度
标题潞城区自然资源局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更新制度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 发布日期2020-04-22

潞城区自然资源局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更新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环境,根据工作实际,特制订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制度。

  第二条 推进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不断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加强执法监督,全面提高执法效能,推动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和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第三条 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制度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规范。全面履行法定职责,规范办事流程,明确岗位责任,确保法律法规规章严格实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权利,不得违法增加办事的条件、环节等负担,防止执法不作为、乱作为。

  (二)坚持执法为民。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贴近群众、服务群众,方便群众及时获取执法信息、便捷办理各种手续、有效监督执法活动,防止执法扰民、执法不公。

  (三)坚持务实高效。聚焦基层执法实践需要,着力解决实际问题,注重措施的有效性和针对性,便于执法人员操作,切实提高执法效率,防止程序繁琐、不切实际。

  (四)坚持改革创新。在确保统一、规范的基础上,鼓励、支持、更新理念、大胆实践,不断探索创新工作机制,更好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防止因循守旧、照搬照抄。

  (五)坚持统筹协调。统筹推进行政执法各项制度建设,加强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做到各项制度有机衔接、高度融合,防止各行其是、重复建设。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重要措施。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建立统一的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

  第五条 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对于一些社会危害不大、情节轻微、当事人已及时纠正的行政处罚,适当缩短公示时限,但最短不得少于1年。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六条 发布机关应当对执法公开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执法信息不应当公开而公开的,应当立即撤销;公开的执法信息错误或者发生变更的,应当立即纠正或者更新;执法信息公开后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紧急处置。

  第七条 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要及时予以更正。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潞城区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

  第一条 为准确掌握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深入推进全局行政执法统计工作,提高和规范行政执法水平,根据《潞城区自然资源局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裁决、行政奖励及其他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具体实施行政执法工作的局各股(室)、中心、队都要对本部门上年度行政执法分类数据情况依法统计。

  第四条 行政执法统计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填报数据,不得瞒报、漏报、多报。

  第五条 行政执法统计工作由局各股(室)、中心、队负责人把关,并设置统计员,由统计员负责日常统计数据收集与整理。

  第六条 局各股(室)、中心、队对上年度相关行政执法数据信息进行收集,于每年1月5日前交统计员统一整理,形成报表和情况说明。统计员于1月10日前报局法制机构。

  第七条 局法制机构统一汇总全局上年度相关行政执法年报数据,于1月15日前报区司法局和长治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法规科。每年1月31日前公开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

  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包括行政执法数据、行政执法情况说明等内容。

  第八条 行政执法统计的对象包括:

  1.行政处罚的实施情况;

  2.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3.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

  4.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情况;

  5.其他需要统计的对象。

  第九条 局各股(室)、中心、队及统计员不按规定时间上报统计数据,瞒报数据,故意造假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潞城区自然资源局

  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管理,规范信息调阅流程,加强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以下简称“执法记录信息”)是指我局执法部门在实施执法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执法文书、音像记录、相关文字材料等,属于局内部资料,未经许可不得外借、外传。

  第三条 执法记录信息由执法部门和档案室负责具体管理。

  第四条 局机关及执法队人员调阅执法记录信息的,须填写《执法记录信息调阅单》,报经所在股室负责人签批同意后,方能凭单进行调阅。

  第五条 非局机关或执法队人员调阅执法记录信息,须提供调阅单位《调阅函》,填写《执法记录信息调阅单》报经分管领导签批后,持本人有效证件原件凭单进行调阅。

  第六条 执法记录信息一般仅供在档案室调阅,调阅执法记录信息人员必须爱护执法记录信息,不得涂改、损坏、私自抄录、刻录、复印、圈点、批注等。

  第七条 摘抄执法记录信息内容,须经档案室负责人同意,并在管理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在档案室摘抄;如需复印、复制执法记录信息的,由档案管理人员复印、复制后交给查阅人,并在《统计执法记录信息调阅单》中注明复印、复制。

  第八条 管理人员对调阅执法记录信息及归还执法记录信息,均应在档案调阅登记簿上进行登记。

  第九条 执法记录信息原则上不得外借,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外借的,须提供调阅单位《调阅函》及介绍信,填写《执法记录信息调阅单》,报经信息管理科室分管领导及执法队主要领导签批,同时出具调阅人有效证件原件,以供信息管理科室复印留存。

  第十条 调阅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履行手续,办理调阅登记、签收手续,当面交接清楚,归还执法记录信息必须严格检查,并在归还登记中予以记录。

  第十一条 调阅者要爱护执法记录信息,确保执法记录信息的完整性。不得擅自涂改、勾画、剪裁、抽取、拆散或损毁。调阅的执法记录信息归还时,档案管理人员须当面查看清楚,如发现遗失或损坏,应及时报告负责人,并依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二条 局法制机构应对现场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资料的移交、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纳入执法质量考评。局办公室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潞城区自然资源局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了不断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强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制教育,提高法制审核人员依法行政的水平,确保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法制审核人员学习培训内容包括:

  1、公共法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专业法涉及自然资源相关的法律法规。

  2、执法业务,包括行政执法案例分析、执法程序、执法文书使用、自由裁量权、案卷管理等。

  3、熟悉掌握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的目标任务、工作标准、方法步骤等有关内容,确保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在系统内顺利推进落实。

  第三条 法制审核人员法律法规培训学习应与行政执法工作相结合,通过以案释法等方法提高学法效果。采取个人自学与集中辅导相结合的方式,一般每月安排1—2天学习,每年学习时间不少于20天。

  第四条 新进法制审核人员必须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第五条 鼓励法制审核人员参加与专业对口的各种形式的学习,提倡自学,在工作中努力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实践中不断提高自己的政策水平、法律意识和办案能力。

潞城区自然资源局鼓励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机制

  为进一步提升我局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切实提高依法行政能力、行政执法办案质量,鼓励我局工作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定相关机制。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条件:

  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关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可以报名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鼓励机制:

  (一)所有在编人员参加考试的,年底考核时可优先评优评先。

  (二)在备考最后冲刺阶段,根据个人工作实际,将适当调整工作时间,尽量保障复习时间。

  潞城区自然资源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自然资源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合法性、适当性审核工作,根据《行政处罚法》、《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包括:

  (一)依法需要向公安、检察机关移送的;

  (二)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需要重新作出行政处罚的;

  (三)经过听证程序,需要对拟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实质性修改的;

  (四)案情复杂,难以定性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许可包括: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二)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

  (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提交会审会审议前,承办机构应将以下材料报送至法制机构:

  (一)重大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或有关情况报告;

  (二)重大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相关证据资料;

  (四)经听证或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五)重大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六)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承办机构应当预留法制审核的合理时间。

  法制机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在指定的时间提交。

  第七条  重大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涉及行政处罚的需要说明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我局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九条 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法制机构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

  第十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的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建议或意见: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一条 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除另有规定外,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承办机构对法制机构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将修改后的重大执法决定书代拟稿连同听取意见情况一并报局会审会审议。

  承办机构对法制机构审核意见和建议有异议的,应当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局会审会处理。

  未经法制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不得提交审批或集体讨论。

  第十三条  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法制机构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潞城区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行政执法案卷管理,保障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潞城区自然资源局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与案件有关的按照一定顺序汇集成卷的案件材料。

  第三条 行政执法案卷由案件主办科室负责立卷,应当一案一卷、一案一号。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可按时间顺序集中汇集成卷。已经办结的行政执法案件,案件主办科室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立卷。

  第四条 案卷材料的收集应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依法、按序、完整地进行。材料的内容应符合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原则。

  第五条 正在办理中的行政执法案件,案件材料由案件主办科室指定专人保管;已归档案卷由法制科负责保管。

  第六条 行政执法案卷实行定期归档制度,每年2月底前,主办科室应将上一年度已办结的行政执法案卷报送档案室整理归档。逾期未交造成案卷资料遗失等一切后果由主办科室承担。

  第七条 案卷查阅管理。

  (一)本局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案卷档案,可向局档案室查阅,档案不得带离档案室。需复印档案资料的,报案件分管领导批准。

  (二)公安、检察院、法院、国家安全、纪检监察、审计机关、执法监督局等有关单位因工作需要申请查阅案件档案的,凭单位介绍信及申请人有效证件查阅、复印。

  (三)申请人或其代理律师申请查阅本单位(人)的行政执法结论性文件的,凭单位介绍信及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查阅。可以摘抄或复印行政执法结论性文件。

  代理律师应提供法院立案通知书和当事人委托书、律师执业证。

  (四)申请人申请查阅本单位(人)进入行政诉讼复议程序后的行政执法案件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的,按《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执行。

  (五)行政执法案卷档案除本局工作人员经批准借阅外,一律不得外借。

  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因复议或诉讼调卷的,以及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调卷的,按照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有关要求办理。

  (六)申请人查阅、复制已作出行政执法决定而未归档的案件档案,应视情况分别处理。

  公安、检察院、法院、国家安全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有关单位申请查阅、复制的,由该案件主办人参照本条第二项办理。

  申请人或其代理律师申请查阅本单位(人)的行政执法结论性文件的,由该案件主办人参照本规定第三项办理。

  (七)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承办科室应妥善保管案卷材料。除案件承办人、承办科室负责人、分管局领导、局主要负责人可查阅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查阅或借阅。

  (八)对查阅的案卷档案不得擅自拆解、涂改、勾画、增加或抽取案卷材料。

  (九)查阅或借阅案卷者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行政执法案件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八条 违反本制度案卷管理规定造成的后果,按照相关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