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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2-67415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2-09-07 |
发文机关:行政审批局 | 主题词: |
标题: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中行政审批事项划转工作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2022-09-07 |
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山西省一枚印章管审批条例》《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中市县行政审批事项划转工作的通知》(晋政发〔2021〕47号)以及《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中行政审批事项划转工作的通知》(长政发〔2022〕40号)要求,进一步深化我区“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现将规范“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中行政审批事项划转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划转原则
按照省、市进一步规范“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中县级行政审批事项划转原则及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确定划转目录,并及时按规定公开。
二、划转范围
为确保相应事项同步划转,便于上下衔接、业务指导和规范管理,根据《山西省“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县级行政审批事项划转基本目录(156项)》和《长治市“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划转基本目录(271项)》、《长治市市级退回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审批事项清单(24项)》,结合我区改革工作实际情况,制定《长治市潞城区“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区级行政审批事项划转事项目录(160项)》(详见附件1)和《长治市潞城区退回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目录(78项)》(详见附件2)。区级划转事项目录中的事项全部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区级退回事项目录中的事项退回原行政主管部门。
三、划转要求
(一)强化统一管理。各部门要结合我区“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情况,迅速开展行政审批事项划转工作,9月中旬前完成划转目录编制及事项划转、退回事宜,新划转事项设置3个月过渡期,12月中旬前全面完成事项承接任务。未划转事项,应按照“两集中、两到位”要求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推行“大厅之外无审批”。
(二)提高标准规范。区行政审批局要提高行政审批事项划转标准化、规范化水平,确保基本目录事项申请材料、办事指南、办事流程、办理时限、受理条件等要素同层级基本一致,划转事项应符合“全省通办”原则,实现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三)动态调整落实。按照我区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涉及事项变动的部门要及时调整部门权责清单,并做好政务公开。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强化政策解读和督促落实,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区级行政审批 事项划转事项目录(160项)和退回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目录(78项).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