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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3-07207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2-07-29
发文机关长治市潞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题词
标题关于区政协二届二次会议第84号委员提案的答复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2022-07-29

关于区政协二届二次会议第84号委员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张丽委员:

你提出的“关于监察仲裁合署办公的建议”,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作为处理劳动纠纷、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的两大渠道,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仲裁发挥着重要作用。由于两者分别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开展工作,形成了两套法律程序,既有众多不同又有诸多交集,由此产生了监察、仲裁合署办公或联动的需求。目前,我国各省市有建立监察、仲裁联动机制的,有监察仲裁合署办公的,各种工作方式的创新,确实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相比之下,我们监察、仲裁两个相对独立的股室,虽职责明确,程序规范,但确实不利于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

一、区别之处

(一)权力性质来源不同

从其权力性质而言,劳动监察部门来源于行政权力(国


务院),劳动仲裁部门来源于立法权(全国人大)。因此,劳动监察是行政机关依据行政法规而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劳动仲裁是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依据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而实施的准司法行为。

(二)适用法律及内在法律关系不同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及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通过比较以上条款可知,劳动保障监察的工作是行政部门对于强制性规定的贯彻落实,劳动仲裁工作是对当事人劳动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产生纠纷的调解或裁决。

(三)工作程序不同

一是立案程序不同。劳动仲裁因其准司法的性质,其具有了民事诉讼中“不诉不理”的原则,即当事人(既可以是用人单位也可以是劳动者)不申请劳动仲裁的,劳动仲裁部门不能主动进行立案处置。劳动监察部门作为行政执法,对于违反国家强制规定的违法行为,既可以主动查处,也可以接受投诉、举报。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相关规定,劳动监察案件和劳动仲裁案件时效不同。二是处理程序不同。当事人在进行劳动仲裁活动中,一般以“谁主张谁举证”为原则,由当事人提供证据对其所述事项进行证明,特殊情况适用于举证责任倒置。这一点劳动仲裁部门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相同,很少出现主动去用人单位调查取证。在案件受理后劳动仲裁部门应当就该案进行调解,可以调解结案。《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劳动保障执法人员在实施劳动保障执法时应采取“进入用人单位场所调查、询问有关人员、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等行为。这是劳动监察作为行政执法与劳动仲裁部门对于处理案件时证据获取的一个很大的区别。另外,劳动保障监察案件一经查实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强制规定,用人单位不予整改的,应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未规定劳动监察部门有权对用人单位违反强制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调解。因此,劳动监察部门不能对违反强制规定的违法行为做出调解结案。三是处理结果不同。在劳动仲裁案件中,无论是调解结案还是裁决结案,其最终一般限于经济责任,属于民事范畴且权利当事人可以放弃该权利。但劳动监察案件结案后,不仅包括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的经济责任,还往往伴随着行政机关对于用人单位违法而做出的行政追究责任,即行政处罚、行政处理。这种责任追究的对象不限于用人单位,甚至包括其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四是救济渠道不同。对于劳动监察部门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相对人可以对做出的部门进行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对于劳动仲裁部门做出的裁决书不服的,一般只能在人民法院进行起诉,且只能起诉该仲裁裁决书裁决的事项,不能对劳动仲裁部门进行诉讼。

二、如何实现合署办公

劳动仲裁和监察除了各自独有的受案范围外,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劳动合同等事项的受理上又存在一定的交叉与重叠。要想在现有基础上,实现劳动者维权最低成本,劳动者的权益能得到更完善的救济,一是要有上级在相关机构设置、人员配置等各方面的顶层设计建议;二学习监察仲裁合署办公或联动机制运行好的经验,再结合本地实际在工作制度上、工作程序上等进行优化;三是积极探索建立仲裁调解与劳动保障监察联动机制,创新调解仲裁与劳动保障监察合作模式,形成联系紧密、运行有效的工作机制,有效提升维权工作效能。

三、合署办公的意义

监察仲裁合署办公通过实行劳动维权综合受理,能够实现“进一个大楼、到一个窗口、对一个人员”的效果,彻底解决两部门推诿、扯皮的问题,两部门前端的归口受理推动后端的工作融合,充分发挥劳动监察的行政执法优势和劳动仲裁的纠纷裁决优势,实现职能互补和协同联动。

感谢您对政府劳动者维权方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欢迎今后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


    此致

敬礼


部门负责人:梁反明

科室负责人:申小波  原永红

承  办  人:申小波  原永红

联 系 电 话:0355-6768863  0355-6768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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