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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null/2023-00267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3-11-29 |
发文机关:长治市潞城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主题词: |
标题:政策解读|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规定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3-11-29 |
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决定的精神,对省人民政府确定范围内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政府统一服务、企业信用承诺、监管有效约束,统一清单告知、统一平台办理、统一信息共享、统一收费管理,对企业承诺的事项,政府不再事前审批的办理模式。
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不适用本规定。
原来由企业办理的下列事项,调整为政府提供统一服务,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限时并联完成:
(一)工程建设涉及的绿地、树木审批;
(二)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三)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设施审核;
(四)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五)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六)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七)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八)取水许可审批;
(九)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十)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审批;
(十一)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十二)节能评价审批;
(十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十四)地震安全性评价。
省人民政府根据企业投资项目类型确定政府统一服务事项的内容、标准、流程等,并以清单形式在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公开发布。
下列事项由企业按照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条件和标准作出书面承诺:
(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事项;
(二)洪水影响评价事项;
(三)取水许可事项;
(四)环境影响评价事项;
(五)节能评价事项;
(六)施工许可证核发前置条件特定事项;
(七)易燃易爆等特定场所防雷装置设计事项;
(八)应建防空地下室民用建筑项目报建事项。
前款所列第一、二、三、四、五项,在政府有关部门完成统一服务的基础上,由企业作出书面承诺,政府有关部门完成行政许可;前款所列第六、七、八项,由企业作出书面承诺,政府有关部门完成行政许可。企业应当按照准入条件和标准进行项目建设,履行承诺事项。
供水、供电、燃气、热力、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实行服务承诺制,明确服务标准和办事流程,规范服务收费,入驻政务服务大厅,实行限时办结,为建设单位提供“一站式”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