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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null/2024-00001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3-12-20
发文机关长治市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词
标题违规收费典型案例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日期2023-12-20

违规收费典型案例

一、案情简介

某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商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商店未对所经营的部分预包装食品进行明码标价,涉嫌未履行明码标价的法定义务,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某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进行调查。经查明,该商店未对所经营的部分预包装食品进行明码标价的违法事实成立,该商店承认属实。

二、调查与处理

该商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不标明价格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商店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罚款1000元。

三、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该商店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依法受到处罚。

经过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的细心释法,该商店经营者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并按规定对店内的所有商品明码标价,也承诺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加强主体责任。

四、典型意义

明码标价是经营者应承担的义务。经营者提供商品与服务时,理应确保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标示醒目对位,确保价格标签规范,让群众买得放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持续加大监管力度,督促经营者严格落实明码标价,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