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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null/2023-00127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3-12-20
发文机关长治市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词
标题医疗器械监管行政处罚案例
主题分类食品药品监管 发布日期2023-12-20

医疗器械监管行政处罚案例

为深入推进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强化“两品一械”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和执法办案,打击药械领域违法行为,坚决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现公布医疗器械领域相关典型案例:

一、某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一次性使用负压引流装置”案

案情简介:某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负压引流装置”(型号:MD-EC832NA;规格:引流管外径3.5mm;生产批号:105TEC04;生产日期:2021-05-26),硬度及紫外吸光度结果不符合《一次性使用负压引流装置》产品技术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共34306.8元。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2023年1月13日,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生产的医疗器械157个、罚款171534元。

典型意义:“一次性使用负压引流装置”作为临床使用的医疗器械,对产品质量和安全性均有严格要求。《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要求生产企业严格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出厂的医疗器械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而该公司在生产上述产品时,未能控制产品质量保证合格。本案的查处有效督促企业进一步加强主体责任意识,确保生产的产品合格,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用械安全。

二、某设备有限公司擅自变更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库房地址案

案情简介:2023年8月8日,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设备有限公司日常检查时发现,原登记地址的库房已终止使用且租用了新的仓库,但该公司未申请办理库房地址的变更登记。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2023年9月25日,该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并罚款10000元。

典型意义:为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家对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经营企业实行许可制度。该公司持有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但库房地址变更时,应及时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擅自变更库房地址将无法保证经营的医疗器械存储条件符合要求。本案的查办进一步规范了医疗器械行业秩序,提醒相关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时务必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

三、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压缩式雾化器”案

案情简介: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压缩式雾化器”,产品标签中有害进液防护程度符号、运行模式标记不符合《压缩式雾化器》产品技术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共18000元。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2023年5月22日,该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并罚款10000元。

典型意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生产的医疗器械应当有说明书、标签,且说明书、标签的内容应当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确保真实、准确。该公司生产的“压缩式雾化器”产品质量符合技术性要求,但标签不符合标准要求,可能会导致产品使用人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出现错误操作,引发不必要的风险。本案提醒广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务必强化自身主体责任意识,把控好生产各环节,保证产品各方面,确保产品“从里到外”合格,切实保障群众用械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