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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null/2023-00125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3-12-20 |
发文机关:长治市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词: |
标题: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案例 | |
主题分类:食品药品监管 | 发布日期:2023-12-20 |
某地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查办了一批食品浪费、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面向未成年人开展“无底线营销”等与群众生活紧密相关的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李某涉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案
经查,当事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便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违法行为。同时当事人在未得到某食品有限公司及某肉制品厂许可或者委托的情况下,将上述两个单位的信息在其加工好的产品包装上分别进行标注,并将上述产品对外进行销售。本案中当事人既是生产者,同时也是销售者。
2023年8月16日,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李某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和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牛、羊肉制品158件,并处罚款29.94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农产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8月3日收到某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某农产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纯芝麻油(生产日期:2022年6月20日)、食用植物调和油(生产日期:2022年6月8日)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生产经营的“纯芝麻油”“食用植物调和油”,经抽样检验,乙基麦芽酚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纯芝麻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2023年5月4日,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对某农产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不合格“纯芝麻油”23202瓶及涉案不合格“食用植物调和油”400瓶,并处罚款33.27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食品供应链有限公司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案
2023年4月23日,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某食品供应链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外的垃圾箱中发现有大量腐败变质被丢弃的二荆条辣椒,总重量13.26公斤(约占进货量的13.26%),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在十日内改正。2023年5月11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整改情况开展复查,在其经营场所外的垃圾箱中又发现有大量发霉变质被丢弃的辣椒面,总重量60.78公斤(约占进货量的25%)。
该公司构成食品经营者在食品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的违法行为。2023年5月22日,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对该食品供应链有限公司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