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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5-26372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5-10-14
发文机关长治市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词
标题长治市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查处食用农产品安全问题典型案例
主题分类食品药品监管 发布日期2025-10-14

长治市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查处食用农产品安全问题典型案例

我局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检工作时,对辖区内某蔬菜批发店经营的尖椒(辣椒)进行抽样。该样品经上海某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SH2025013426)显示,啶虫脒、噻虫胺项目检测结果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6月4日,执法人员对该蔬菜批发店开展询问调查,查明抽检不合格的尖椒(辣椒)于2025年3月28日从长治市潞州区某蔬菜批发部购进,累计销售金额124元。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标的食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已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能提供供货方《营业执照》及进货票据,不清楚所经营的上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24元,同时将相关案件线索移交长治市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长治市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