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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19-24183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1-01-28 |
发文机关:长治市潞城区教育局 | 主题词: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
标题:长治市潞城区教育局学校食堂及营养餐管理办法 | |
主题分类:教育 | 发布日期:2021-01-28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治市潞城区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
第三条 规范大宗食品和营养餐采购行为。潞城区教育局学生服务管理中心对学校食堂及寄宿制学校营养餐工作实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对营养餐及大宗食材供应进行统一采购。粮油类、肉禽蛋类、奶制品类、调味调料类、应季生鲜蔬菜类等大宗食品原材料供应要在我区通过公开招标、获取供餐服务资质的企业中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由供应商统一配送,确保采购的食品、原材料达到食品安全标准。
第四条 各学校要高度重视营养餐管理工作。把学校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管理作为管理的重点,切实承担起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责任。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堂、营养餐管理工作负总责。
第五条 各学校要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严密有效的食堂内部规章制度,强化内部控制,提高管理水平,选派业务能力强、有经验的教师专门负责此项工作的管理。
第六条 校级领导陪餐制。学校领导应轮流陪餐,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条件的学校应当建立家长陪餐制度。
第七条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学校应防止投毒事故,保障饮水安全,建立完善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细化事故信息报告、人员救治、危害控制、事故调查、善后处理、舆情应对等具体方案。
第八条 科学营养供餐机制。各学校应参照有关营养标准,结合学生营养健康状况、当地饮食习惯和食物实际供应情况,制订营养均衡的食谱,培养学生养成健康的饮食卫生习惯。
第九条 成立膳食委员会。学校要成立由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组成的膳食委员会,发挥其在配餐食谱、食堂管理和检查评议等方面的作用。
第十条 规范营养餐运营模式。学校营养餐必须以学校管理为主,禁止将学校食堂承包给个人和没有餐饮服务资质的企业。学校要和招标采购招进来的企业履行合同,实行一学年一签制度。
第十一条 食堂从业人员基本要求。
(一) 持证上岗。学校要安排食堂从业人员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并通过考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学校要细化考核目标,对在岗食堂从业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对合格者实行一学年一聘制度。
(二) 定期培训。学校应组织食堂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营养配餐、消防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培训可邀请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有关人员进行专业指导。
(三)组织定期健康检查。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含临时工作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并建立个人健康档案。
(四)建立食堂从业人员晨检制度。食堂管理人员应在每天早晨各项饭菜烹饪活动开始之前,对每名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发现有发热、腹泻、伤口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应立即离开食堂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发现从业人员有不良思想倾向及行为、精神异常等现象的,应立即调离食堂工作岗位。
(五)培养良好的健康卫生习惯。食堂从业人员应具备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处理食品及分餐前、处理食品原料及使用卫生间后,必须用肥皂(洗手液)及流动清水洗手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项链、耳环)加工食品;不得在食品加工和供应场所内吸烟。
第十二条 建立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食品采购应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营养餐要保证每生每天一盒200ml学生奶、一颗鸡蛋、一两肉,多余经费要用于购买水果和蔬菜,每笔采购都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材料,做到源头可控,有据可查。
第十三条 建立营养餐食品查验制度。采购包装食品时应严格查验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不得采购质量不合格、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得采购有腐败变质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不得采购《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加工冷荤凉菜;不得售卖方便面、火腿肠、饮料(现榨果蔬汁除外)、零食等非食堂加工食品,避免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食品,确保食品安全。
第十四条 建立出入库管理制度。食堂物品的入库、出库必须由专人负责,签字确认。规模较大的学校,应由两个以上人员签字验收。严格入库、出库检查验收,核对数量,检验质量,杜绝质次、变质、过期食品的入库与出库。出库食品做到先进先出。
第十五条 建立营养餐库存盘点制度。营养餐物品入库、验收、保管、出库应手续齐全,物、据、账、表相符,日清月结。
第十六条 营养餐贮存场所应根据贮存条件分别设置,并配置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等设施。
第十七条 建立食品留样制度。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须留样,并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放置于专用冷藏设施中冷藏48小时。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25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等信息,做到专人负责、专册记录、专柜存放。
第十八条 严格按照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制作食品,做到“五专”,即“专店采购、专柜存放、专人负责、专用工具、专用台账”。
第十九条 学校食堂及餐厅卫生管理制度。学生就餐场所应设置均衡营养食谱表,食品安全、卫生信息等公示栏;设置洗手池等设备设施,有明确的洗手、消毒及检查等规定;食堂加工工作间要定时定期清理地面的污物、残渣等;及时清洗各种设备、容器和用具,做到定期消毒,归位摆放,保持干净整洁,做好地面防滑。
第二十条 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对于挤占和挪用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将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各学校要制定切合实际的管理措施,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如发现违规使用补助资金的行为,将从严追究校长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加强监督管理。教育局会同市场监管、卫生、物价、审计等部门,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等形式,对学校食堂及营养餐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管。对发现的问题予以通报并责令整改;情况严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建立公示制度。要进一步加强信息的公开公示,通过各种媒体向社会公示营养改善计划工作方案、实施进展、运行结果。学校应定期将学校食堂财务收支情况,物资采购情况,带量食谱、饭菜价格、受益学生数等情况予以公示,每学期至少一次将食堂收支情况及时向学校师生和家长公开,同时报送教育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实施“明厨亮灶”。各学校食堂要严格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开展“明厨亮灶”工作,指导督促各学校食堂采用隔断矮墙、透明玻璃幕墙、视频显示、网络展示等方式,将食品加工制作过程展现给就餐师生,主动接受监督。
第二十四条 建立信息反馈渠道。学校食堂应在就餐场所显要位置公示膳食委员会人员信息和联系方式,并长期公示潞城区学生服务管理中心投诉举报电话:0355-6941148。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