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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21-13114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3-11-03
发文机关长治市潞城区教育局 主题词长治市督学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标题长治市督学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主题分类教育 发布日期2023-11-03

长治市督学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开展好督学工作,充分发挥出教育督导的督政、督学、监测作用,进一步加强督学队伍建设,促进督学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提高教育督导工作质量和水平,保障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教育督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4号)、《关于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创新县(市、区)工作方案》(国教督办[2015]3号)、《教育部关于印发督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督[2016]2号)、《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厅字[2020]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建立督学责任区制度的指导意见》(晋教督[2012]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学是受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包括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所任命或聘任的督学实施管理。

第二章 聘 任

第四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配齐督学,建立督学动态更替和补充机制。市级督学数量由市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县级督学数量由本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本区域内督导工作需要确定。责任督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并颁发聘书和督学证。

第五条 督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三)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

(四)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教育管理、教学或者教育研究工作10年以上,工作实绩突出;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

(六)能够保证教育督导工作时间;

(七)热爱教育督导工作,能够深入一线、深入学校、深入师生开展教育督导工作;

(八)熟悉教育督导业务,掌握必要的检查指导、评估验收以及监测方面专业知识和技术;

(九)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督导工作。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人员经教育督导机构考核合格,可以由县级以上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聘任为督学。

第六条 聘任程序:

(一)推荐:相关单位按要求向聘任单位推荐参聘人员。

(二)审核:聘任单位对参聘人员按程序进行审查、遴选。

(三)公示:聘任单位将拟聘督学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四)公布:聘任单位向督学颁发聘书和督学证,聘任结果向上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报备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督学每届任期3年。

第三章 责 权

第八条 督学按照《教育督导条例》规定开展教育督导工作。

第九条 督学受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督导。

(二)对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实施督导:

(三)对师生或群众反映的教育热点、难点等重大问题实施督导。

(四)对严重影响或损害师生安全、合法权益、教育教学秩序等的突发事件,及时督促处理并第一时间报告上级教育督导部门。

(五)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六)每次完成督导任务后,及时向本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报告督导情况,提交督导报告。

第十条 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时可行使以下权力:

(一)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进入相关部门和学校开展调查。

(二)查阅、复制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材料。

(三)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四)采取约谈有关负责人等方式督促问题整改落实。

(五)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督学开展教育督导工作,须向被督导单位出示督学证。

第四章 监 管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督学工作进行管理,主要包括:

(一)实施督导时遵守有关规定情况。

(二)督导报告撰写并向教育督导机构提交情况。

(三)督导意见反馈和督促整改情况。

(四)按要求接受培训情况。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本级督学进行登记管理,动态掌握督学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督学与被督导对象的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实施教育督导的,督学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督学应主动公开联系方式和督导事项等,方便社会了解督导工作情况,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受理对督学不当行为的举报,经查实后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保 障

第十七条 依据《教育督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4号)、《教育部关于印发督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督[2016]2号)文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督学开展教育督导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和必要的工作条件。此项经费要纳入到年度教育经费预算中。

第十八条 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创新县(市、区)工作方案》(国教督办[2015])3号)和《全国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创新县(市、区)评分标准》(国教督办函[2018]51号)文件要求,每个县、区要做好教育督导工作经费预算,并全额用于督导工作。

第十九条 督学每次入校督导时间不得少于半个工作日,督学开展督导工作计入超课时工作量。开展督导工作期间的交通伙食补助在职督学按规定回原单位报销。

第二十条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按照职责负责组织督学的岗前及在岗培训,新聘督学上岗前应接受培训。

第二十一条 督学培训可采取集中培训(每年组织两次以上)、网络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督学每年参加学习时间累积应不少于40学时,学习笔记累积应不少于8000字。

第二十二条 培训主要内容包括:

(一)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相关文件。

(二)教育学、心理学、教育管理、学校管理、应急处理与安全防范等相关理论和知识。

(三)评估与监测理论、问卷与量表等工具开发在教育督导工作中的应用。

(四)督导实施、督导规程和报告撰写等业务知识。

(五)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

(六)教育督导实践案例。

第二十三条 长治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指导市级督学培训工作及组织相关培训,县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本区域督学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建立本级督学培训档案,对参加培训的种类、内容和时间等情况进行记录备案。

第六章 考 核

第二十五条 考核方法

(一)采用百分制。

(二)每学年考核一次,于每年7月至8月进行。

(三)采取个人自评和督导部门考核相结合方式对督学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 考核内容及分值

(一) 督导工作完成情况(60分)。包括实施督导(35分)、督导报告(5分)、督促整改(10分)、任务完成(5分)和工作总结(5分)等情况。

(二) 参加培训情况(30分)。包括参加集中培训和自主学习等情况。

(三) 廉洁自律情况(10分)。包括遵守廉政规定、遵守工作纪律和工作作风等情况。

(四) 附加分。

加分:发表督导论著和个人荣誉赋予加分,国家级计5分,省级计4分,市级计3分。累计计分(同一个项目或内容的以最高荣誉计分)。

减分:无故不参加培训、督导及会议的,1次扣1分 ;本学年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较差的酌情扣1至5分。

第二十七条 结果运用

(一)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分以上)、合格(60-79分)、不合格(60分以下)4个等次。

(二)考核结果以考核总分值排队,确定等次。考核后形成书面意见告知本人及所在单位并存档备案,作为对其使用、培养、职称职级晋升、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三)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优秀、良好、合格三个考核等次,在督学涉及人员选拔使用和晋升职级或职称时分别记5、3、2分(百分制)。

第二十八条 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给予解聘: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督导工作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平公正的。

(三)滥用职权,打击报复,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

(四)受到行政处分、刑事处罚的。

(五)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第二十九条 督学不能正常履行职责须书面请辞,聘任单位于30日内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县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本地督学管理办法,并报市教育督导机构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