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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null/2024-00033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4-08-23 |
发文机关: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潞城分局 | 主题词: |
标题:山西省生态环境免予、从轻行政处罚清单 | |
主题分类:其他 | 发布日期:2024-08-23 |
附件1
免予行政处罚清单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免于处罚的情形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是否包含首违不罚 |
1 |
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 |
1.违法行为轻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
市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
|
2 |
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
1.未造成危害后果;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
市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
|
3 |
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环保措施及投资概算 |
1.未造成危害后果; |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市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
|
4 |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
1.未造成危害后果; |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市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
|
5 |
未经验收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1.未造成危害后果; |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市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
|
6 |
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
1.未造成危害后果;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 |
市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
|
7 |
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自行监测数据 |
1.未造成危害后果;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 |
市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
|
8 |
未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 |
1.未造成危害后果;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 |
市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
|
9 |
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
1.未造成危害后果;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
市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
市生态环境局 |
10 |
未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 |
1.未造成危害后果;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
市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
市生态环境局 |
11 |
未建立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
1.未造成危害后果;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 |
市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
市生态环境局 |
12 |
未及时公开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 |
1.未造成危害后果;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 |
市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
市生态环境局 |
13 |
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或未开展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 |
1.未造成危害后果; |
【部门规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市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
市生态环境局 |
14 |
重点排污单位未按规定公开环境信息 |
1.未造成危害后果; |
【部门规章】《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市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
市生态环境局 |
15 |
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
1.危害后果轻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
市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
市生态环境局 |
16 |
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 |
1.购买时货值金额不超过5万元;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 |
市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
市生态环境局 |
17 |
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
1.不含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
市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
市生态环境局 |
18 |
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 |
1.危害后果轻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
市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
市生态环境局 |
19 |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
1.除一类污染物以外的常规水污染物;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
市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
市生态环境局 |
20 |
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
1.违法行为涉及量0.1吨以下,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0天;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
市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
市生态环境局 |
21 |
排污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
1.可通过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获取完整的原始记录; |
【行政法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市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
市生态环境局 |
22 |
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单位未依法填报排污信息 |
1.危害后果轻微; |
【行政法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市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
市生态环境局 |
23 |
排污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
1.危害后果轻微; |
【行政法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市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
市生态环境局 |
24 |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数据不全 |
1.危害后果轻微; |
【行政法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市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
市生态环境局 |
25 |
排污单位未按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
1.危害后果轻微; |
【行政法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市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
市生态环境局 |
附注:“初次违法”是指违法行为被检查发现时距上次被检查发现的同一违法行为已超过12个月。
附件3
从轻行政处罚清单 |
序号 |
违法行为 |
从轻处罚的 情形 |
自由裁量幅度 |
实施 主体 |
备注 |
1 |
对违反涉生态环境、法规、规章行为的行政处罚 |
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对符合从轻处罚条件的案件,经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在裁量基准表计算处罚数额的基础上减少20%以下的处罚,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以相应处罚幅度最低的法定罚款金额为限 |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 |
|
2 |
对违反涉生态环境、法规、规章行为的行政处罚 |
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
对符合从轻处罚条件的案件,经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在裁量基准表计算处罚数额的基础上减少20%以下的处罚,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以相应处罚幅度最低的法定罚款金额为限 |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 |
|
3 |
对违反涉生态环境、法规、规章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主动供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
对符合从轻处罚条件的案件,经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在裁量基准表计算处罚数额的基础上减少20%以下的处罚,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以相应处罚幅度最低的法定罚款金额为限 |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 |
|
4 |
对违反涉生态环境、法规、规章行为的行政处罚 |
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对符合从轻处罚条件的案件,经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在裁量基准表计算处罚数额的基础上减少20%以下的处罚,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以相应处罚幅度最低的法定罚款金额为限 |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 |
|
5 |
对违反涉生态环境、法规、规章行为的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其他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 |
对符合从轻处罚条件的案件,经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在裁量基准表计算处罚数额的基础上减少20%以下的处罚,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以相应处罚幅度最低的法定罚款金额为限 |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