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山西省政府  |   长治市政府 今天是

热点查询:潞城潞城旅游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公开制度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保存为word 打印 关闭
索引号000014349null/2026-00000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6-06-22
发文机关潞城区财政局 主题词
标题长治市潞城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主题分类财政 发布日期2026-06-22
有效性 失效日期 废止日期

长治市潞城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沁县绿田源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

根据《长治市潞城区林业局关于2025年森林植被恢复费项目二次采购对沁县绿田源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放弃推荐供应商的情况说明》和《关于沁县绿田源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的回函》相关内容,你单位存在如下问题:

潞城区2025年森林植被恢复费项目二次采购项目于2025年4月28日组织召开,你单位被推荐为第一名候选供应商,结果公告期,你单位被质疑存在社保造假,我局向当地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询证函,也证明你单位未在当地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

以上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现依此规定,我局对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以采购金额(499918.50元)千分之六即人民币3000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现令你单位于五个工作日内将罚款缴入财政专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长治市潞城区财政局

2026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