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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null/2024-00000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4-11-06 |
发文机关: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政府招商(商务)中心 | 主题词: |
标题:《长治市潞城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
主题分类:国内贸易含供销 | 发布日期:2024-11-06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中央财政支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发挥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中央财政支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用于支持我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的中央服务业发展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区招商(商务)中心、区财政局、区乡村振兴发展中心共同管理。区招商(商务)中心(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项目遴选、拟定资金分配方案,承担项目日常管理、指导监督、绩效评价和验收等具体工作。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拨付管理,对专项资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评估。区乡村振兴发展中心负责将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纳入我区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加大指导和考核力度,严格奖惩方式,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程序规范、科学运作、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方向
第五条 专项资金聚焦县域商业体系中的市场缺位和薄弱环节,引导县域商业网点设施、功能业态、市场主体、消费环境、安全水平改造升级,加快补齐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短板、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增强农村产品上行动能,促进农村消费和农民增收。
(一)补齐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短板。以人口相对聚集的乡镇为重点,支持升级改造一批商贸中心、大中型超市、集贸市场等,完善冷藏、陈列、打包、结算、食品加工等设施设备。区综合商贸服务中心、村级便民商店不列入支持范围。
(二)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发挥县城和乡镇物流枢纽作用,支持建设改造一批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快递物流站点,完善仓储、分拣、包装、装卸、运输、配送等设施,增强对乡村辐射能力。进一步整合县域邮政、供销、快递、商贸等物流资源,推动统仓共配,完善日用消费品、农资下乡和农产品进城双向配送服务,提升物流效率,降低物流成本。
(三)改善优化县域消费渠道。引导大型流通企业下沉供应链,布局一批县域前置仓、物流仓储等设施,通过现代化销存数据系统,实现物流仓储智慧化管理。提供直供直销、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库存管理等服务,让农民直购好产品、新产品。发展购物、餐饮、亲子、娱乐、农资等多种业态,承接市民下乡和农民进城消费。
(四)增强农村产品上行动能。引导商贸、电商、快递、物流企业围绕农村产品上行,建设分拣、预冷、初加工、配送等商品化处理设施,加强标准和品牌应用,提高农村产品商品转化率。整合现有县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网点,统筹产品开发、设计、营销、品牌等服务,拓宽农村产品上行渠道,提高农村电子商务应用水平。
(五)提高生活服务供给质量。引导农村邮政、供销、电商、商贸流通企业从传统批发、零售向综合性服务转变,整合购物、订餐、家政、职介、租赁、同城配送等服务,鼓励“一点多用、一店多能”,提高社区、村镇生活服务的便捷性和服务质量。引导商贸流通、电子商务、生活服务与现代农业、乡村旅游、加工制造等特色产业跨界融合,增强服务业推动生产、促进流通、扩大消费的功能。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项目征地拆迁、楼堂馆所建设、物流补贴、活动补贴,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项目工作经费。
第七条 对于已获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第三章 支持方式与标准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项目进行支持。
第九条 专项资金支持金额不超过项目有效投资额的50%。项目有效投资额是指符合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相关要求,经第三方机构审核确认的投资额。
第十条 项目实施期限为专项资金下达当年的1月起至项目最终验收时止,专项资金仅对该期间发生且符合支持方向的项目投资进行支持。
第十一条 为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撬动和引导作用,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可预拨付部分支持资金。其中,对经评审和公示后计划支持的项目,可根据项目申报投资额预拨付计划支持资金的30%;项目验收前,如有合法有效投资证明或有明确标准,经审核后,可根据项目投资进度或建设进度预拨付相应比例的支持资金,但预拨付比例最高不超过计划支持金额的80%。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严禁“骗补”“套补”,妥善保存支持项目的实际费用支出凭证和有关原始票据,积极配合主管部门的专项检查。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项目资金使用台账,及时、准确记录资金使用情况,对项目进行单独核算。
第十六条 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项目全过程监管,审核项目投资支出合理性,规避现金支付、无发票支付、无合同支付等财务不规范情况,核减价格虚高、以旧充新、账实不符的投资。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并接受审计部门的专项审计。在专项资金申报、审核、使用、管理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违法违纪行为的,可采取取消支持、追回全部专项资金等方式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将视情况取消对相应项目的支持,并收回已拨付的支持资金:
(一)项目实施单位违规使用专项资金;
(二)项目实施单位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和内容;
(三)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申报阶段或实施阶段有弄虚作假行为;
(四)项目建设进度严重滞后,无法按期完工;
(五)对有关部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无法在限期内完成整改;
(六)项目实施单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或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