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回镇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史回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一、公开范围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二、公开时限

以史回镇人民政府名义发布及以史回镇人民政府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发布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查阅场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史回镇党政办公室查阅政府信息。

三、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除史回镇人民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还需要镇人民政府提供政府信息的,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一)申请受理机构

办公地址:潞城区史回镇政府党政办公室

办公时间:正常工作日

联系电话:0355-6981058

邮政编码:047500

(二)申请形式

申请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潞城区史回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向乡党政办申请领取,也可在“长治市潞城区政府公众信息网”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本。申请人可通过前述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1.书面提出申请

(1)通过电话提交申请。

“长治市潞城区政府公众信息网”填写电子版《长治市潞城区史回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通过打印送达史回镇党政办公室即可。

(2)当面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潞城区史回镇人民政府设在党政办的窗口当面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

2.口头提出申请

原则上,申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镇政府信息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经申请人认可后生效。

(三)申请的要求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提供该信息的名称(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应当保证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

(四)申请的处理

1.受理的程序

潞城区史回镇人民政府收到《潞城区史回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进行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将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期限内。

2.申请的结果

(1)申请的答复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潞城区史回镇人民政府信息中心将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答复:

①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②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③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将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将告知申请人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咨询;

④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前述四种情形,潞城区史回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的,将书面答复申请人。

(2)特殊情况的处理

潞城区史回镇人民政府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将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潞城区史回镇人民政府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将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镇政府将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五)所需信息的形式和反馈信息的方式

按照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的要求,可以提供纸质文本、电子邮件等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以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政府信息。

(六)收费标准

镇政府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监督和保障

(一)信息更正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镇政府提供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镇政府无权更正的,将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二)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镇政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潞城区史回镇人民政府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