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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20-00641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0-10-15 |
发文机关:长治市潞城区教育局 | 主题词:义务教育学生资助政策 |
标题:长治市潞城区教育局2020—2021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方案 | |
主题分类:教育 | 发布日期:2020-10-15 |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实现之年,是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收官之年,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体系,帮助各学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教育公平,根据晋财教〔2020〕46号、149号,长财教〔2020〕1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和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体系,扶贫扶智,精准施策。加大教育扶贫宣传力度,办好民生惠民工程。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监管,提高工作管理水平。各级各类学校要建立健全组织机构,评审过程公开、公平、公正、透明。资助金实行市域统筹、省域内调剂、总体平衡的办法,优先保障建档立卡贫困学生享受资助,决不让一个孩子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二、基本原则
建立以政府资助为主体、学校减免学费为补充,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教育资助政策体系,从制度上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学难问题,实现建档立卡家庭资助全覆盖,确保应助尽助。
(一)建立教育资助体系。建立完善教育资助政策体系,对经区教育局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予以资助。
(二)建立费用减免制度。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
(三)鼓励社会助学。鼓励有条件的村、乡(镇、办事处)、各企事业、单位、团体等,积极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三、组织机构
组 长:秦 波(区教育局局长)
副组长:赵彦琴(区教育局副局长)
代 林(区教育局副局长)
黄伟良(区纪委监委派驻第十纪检监察组长 组长)
王步堂(区教育局局长助理)
成 员: 廉云子(区教育局学生服务中心主任)
张 健(区教育局计财股股长)
张建丽(区教育局基教股股长)
李常日(区教育局审计监督股股长)
张瑞芳(区教育局学生服务中心)
景潞燕(区教育局学生服务中心)
赵云芳(区教育局学生服务中心)
成璐倩(区教育局学生服务中心)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廉云子兼任。
四、资助对象和标准
(一)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为在经教育局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包括: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因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等。
(二)资助标准
1.学前教育学段。根据《长治市财政厅 长治市教育局关于下达2019年学前教育建设与资助省市级资金的通知》(长财教〔2019〕93号),按照1000元/生·年的标准对在读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进行资助,受助儿童数按在园幼儿数的11%(优先保障建档立卡等四类学生享受资助)测算。
2.义务教育阶段。根据长治市《关于推行义务教育免费就学的意见》(长办发〔2005〕8号),对城乡寄宿制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进行生活补助。资助比例为在校住宿学生的23%(优先保障建档立卡等四类学生享受资助),标准为小学1000元/生·年、初中1250元/生·年。 另外,根据《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9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中央和省级资金预算的通知》(晋财教〔2019〕59号),将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学生,以及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纳入生活补助范围,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国家基础标准为年生均小学1000元、初中1250元,按照国家基础标准50%的比例核定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所需经费分担方式与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一致。
3.普通高中阶段
(1)免学费
根据《长治市高中阶段教育免学费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长办发〔2008〕23号),免除普通高中在校生中10%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标准为600元/生·学期。
根据《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秋季学期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杂费工作的紧急通知》(晋教财〔2016〕89号),免除普通高中(含民办)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学杂费,标准为600元/生·学期。
(2)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要优先保障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供养学生以及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实现精准资助。
根据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教〔2018〕94号),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2000元/生·年,资助比例约占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20%。
4.职业高中阶段
根据山西省《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和国家助学金制度的通知》(晋财教〔2012〕343号),免除全日制职业高中在校生学费。一、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面为在校学生总数15%及涉农专业的所有学生,标准为2000元/生·年。
五、评审与认定
(一)提出申请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要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免学费)申请表》。
(二)提供材料
申请人在提出申请的同时,需向所在学校(幼儿园)提供有关本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等方面的真实有效的相关材料。
(三)校级初审
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评审小组,采取入户调查或联系申请人家庭所在地的有关机构或单位,对申请人所提供的有效材料进行核实,依据本校提出申请学生情况综合排队(不得按班平均使用),提出本学年本校(园)受助学生建议名单,并报学校资助领导组审核。
(四)张榜公示
学校(园)资助领导组要认真审核科室申报的初步评审结果。学校(园)资助领导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受助学生名单张榜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学生受助情况的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评定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并报教育局备案、归档。
六、工作要求
(一)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要成立资助工作领导组,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制定出台适合本校(园)实际的实施方案,确保资助政策顺利实施。领导组要下设办公室,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实施本校(园)的资助评审、资金发放等工作。
(二)强化工作举措。各学校(幼儿园)要严格按照资助对象的界定标准、办法和程序,组织确定资助对象,建立健全资助档案管理制度。坚决杜绝“助学金” 变“奖学金”,或用“助学金”代替“奖学金”的行为。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 “五大行”(即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任意一个银行中的“资助卡”,直接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资助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三)落实工作职责。国家助学金要按时足额发放,严禁有缓发、少发、平分等违规行为的发生,切实加强学生资助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挤占挪用资助资金、虚报冒领骗取资助资金等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各学校(园)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校(园)要通过多种形式、渠道开展学生资助和教育扶贫政策宣传,严格执行国家各项资助政策,在国家助学金的申请、评审、审查、公示和发放的过程中,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切实把党和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这项惠民政策落实好。